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志云。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白银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叶志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三初字第32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叶志云应支付申请人白银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款196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叶志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德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东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