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01民初288号起诉人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廖志诚。委托代理人李宝娣。本院于2016年6月7日收到起诉人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就苏南运河常州段横林项目签订《钢绞线采购合同》,并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现起诉人认为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张慧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泽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