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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29号

冯静与张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静,张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29号原告冯静。被告张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静诉被告张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静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冯静负担。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学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