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629号原告冯静。被告张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静诉被告张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静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冯静负担。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陈学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