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577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赵虎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赵虎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文杰,主任。委托代理人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辰科技园开发(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1号(天辰大厦内)。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赵虎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辰科技园开发(天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赵虎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