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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410号

王××与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410号原告王××。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