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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终668号

严仕勇、张老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仕勇,张老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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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仕勇,男,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个体户,原住水城县阿戛乡阿戛村小寨组,现住水城县双水新区,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华,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9163984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老四,女,1981年9月6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无职业,原住贵州省水城县董地乡中坝村上发谷组,现住,上诉人严仕勇因与被上诉人张老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4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严仕勇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长  岑加祥

审判员  马功云

审判员  瞿继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炳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