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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020号

王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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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苏0582民初5020号原告王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卜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