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苏0582民初5020号原告王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卜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岩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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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苏0582民初5020号原告王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卜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