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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民终149号

杨庆中与凤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庆中,凤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庆中,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5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中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住所地:凤庆县凤山镇文明社区攀枝花*号。法定代表人张忠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涂永生,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庆中因与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凤庆县文体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庆中、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的委托代理人涂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1983年至1993年,原告杨庆中从事电影放映工作,放映电影十年。1997年2月22日,原告杨庆中与被告凤庆县文体局签订一份临时性聘用协议书,聘用时间为一年。被告凤庆县文体局最后一次支付原告杨庆中的工资时间为2004年8月,原告杨庆中作为被告凤庆县文体局的临时有线电视网络收费管理员实际工作时间是91个月(1997年2月至2004年8月)。临沧市广播电视局、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针对妥善解决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于2013年12月31日下发临市广发〔2013〕14号关于印发《临沧市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发放生活补助金,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原告杨庆中作为老放映员给予每个月200元的生活补助金。2015年10月22日,原告杨庆中向凤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被告凤庆县文体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凤庆县文体局为其补交8年的养老保险金和办理社保方面的有关手续,要求凤庆县文体局为其办理14年老放映员的养老保险业务。凤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7日以原告杨庆中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杨庆中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请。原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本案被告凤庆县文体局最后一次支付原告杨庆中工资的时间为2004年8月,此后被告没有再行支付给原告工资,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也应当为原告再没有领到报酬之时,原告提出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显然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诉讼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另,凤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对原告的劳动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杨庆中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并按原告选择的方案每月为其发放生活补助金,该问题已妥善得以解决,故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也不成立。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庆中的诉讼请求。本案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杨庆中承担。宣判后,上诉人杨庆中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上诉人在2015年8月份才知道利益受到损害,才知道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故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二、上诉人曾在开庭前向一审法院申请向凤庆县文体局调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前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而一审法院没有进行调取。

三、本案案情复杂,牵扯到十几年前的事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草草结案。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9万元赔偿金。综上所述,一审程序违反了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在案情上没能准确认定事实,以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终止合同后的赔偿金人民币9万元。

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答辩称,上诉人杨庆中为被上诉人当了八年的收费管理员、放映员是事实,但在这八年间,上诉人杨庆中是自行安排劳动时间,工资也是兼职的工资收入,所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普通的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另,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杨庆中与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杨庆中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庆中向本院提交奖状复印件一份、照片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票据原件一本、证明三份,用以证明其投资、管理网络建设的情况。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质证认为,奖状及照片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曾经为被上诉人当放映员,临沧市政府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补助;票据反而说明了一审认定被上诉人聘用上诉人在建设广播电视网络中进行收费的事实是正确的,但不能证明其直接投资建设广播电视网络的事实。作为三份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庆中提交的奖状、照片、票据及三份证明,虽然部分证据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其内容与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认可的事实具有一致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1983年至1993年间,杨庆中在其居住地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放映电影十年。1997年2月22日,原凤庆县广播电视局与杨庆中签订《聘用协议书》,临时聘用杨庆中为凤庆县平村办事处有线电视网管理员,聘用时间为一年。1998年6月15日,原凤庆县广播电视局印发了《凤庆县广播电视局关于有线电视片区管理员相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其聘请的有线电视片区管理员为“计费时段性合同工”,“工作时间和时段不受县局组织纪律的约束”,“根据该片区内所管理的用户来确定报酬的多少”,“除所规定的报酬外无其他福利待遇”。2015年杨庆中向凤庆县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凤庆县文体局对其信访事项作出《关于杨庆中信访件办理答复的函》,确认1998年以后杨庆中未再与其签订过任何聘用协议,但其向杨庆中发放劳动报酬共计91个月,最后一次发放劳动报酬的时间为2004年8月。2013年12月31日临沧市广播电视局、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下发了《临沧市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该规定核查后,对杨庆中作为老放映员给予每月发放200元的养老金。2015年10月22日,杨庆中向凤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凤庆县文体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凤庆县文体局为其补交8年的养老保险金和办理社保手续,并办理其14年老放映员的养老保险业务。凤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7日以杨庆中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杨庆中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地位上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属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杨庆中为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收取有线电视片区管理费,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向其支付劳动报酬91个月的事实存在,但根据当时的文件政策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来看,上诉人杨庆中仅在约定片区内进行管理和收费,将其所收取的费用上交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按其收取费用的多少,以月工资的方式支付上诉人杨庆中相应的劳动报酬,无其他福利待遇。且上诉人杨庆中的工作时间和时段不受单位组织纪律的约束,亦不受单位人事制度的约束。即上诉人杨庆中与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之间未形成行政隶属关系,杨庆中除从事收取有线电视片区管理费之外,不受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的管理,无须遵守其规章制度。因此,上诉人杨庆中与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有线电视片区管理劳务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双方所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问题,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争议起点,已无审查的意义,本院不再评判。另,上诉人杨庆中主张的其作为老放映员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属于我国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为妥善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12年6月3日联合发出《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根据上述指导意见,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厅于2013年6月27日印发了《云南省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临沧市广播电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2013年12月31日印发了《临沧市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凤庆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6日印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上述各级人民政府均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层层落实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相关待遇,上诉人杨庆中亦已经按照上述国家政策的规定,按月领取了200元的养老保险金,已经在国家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内享受了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综上所述,上诉人杨庆中要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上诉人凤庆县文体局为其补交8年的养老保险金、办理社保手续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庆中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世兰

审判员  龙 伟

审判员  苏国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红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