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9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蒋永长,男,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职工,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宣华,男,1973年10月1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光华,男,1964年6月11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教师,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永长与被执行人赵宣华、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永长与被执行人杨光华于2016年5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杨光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