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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1651号

湖南邦弗特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蔡定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邦弗特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蔡定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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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1651号原告湖南邦弗特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维。被告蔡定发。

原告湖南邦弗特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弗特公司)诉被告蔡定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

审判员许萌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邦弗特公司诉称:被告以其为负责人注册登记的“广州市拓展鞋材工艺厂”之名与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对产品的种类、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被告却没有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被告于2015年5月6日签订《付款计划书》也未履行,至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28936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936��;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681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邦弗特公司与广州市拓展鞋材工艺厂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载明“

法定代表人:蔡定发”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广州市拓展鞋材工艺厂供应了货物,但广州市拓展鞋材工艺厂一直未付货款。2015年6月6日,广州市拓展鞋材工艺厂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5年8月1日付清所欠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正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邦弗特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蔡定发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所依据的《购销合同》系广州市拓展鞋材工艺厂与原告签订,而非以本案被告蔡定发的名义签订,故原告起诉被告蔡定发,属于错列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邦弗特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许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