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861号原告唐哲,1992年1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姜忠珍,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王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唐哲与姜忠珍、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