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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861号

唐哲与姜忠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哲,姜忠珍,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861号原告唐哲,1992年1月20日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姜忠珍,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王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唐哲与姜忠珍、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