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111号被执行人苟文容,女,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苟文容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2015)凤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苟文容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4日移送执行。并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苟文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苟文容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并如实申报财产。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苟文容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重新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叶忠福
审判员 罗平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省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