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023号原告任春燕。委托代理人牛秀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3楼。法定代表人齐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中心支公司临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临邑县恒源路中段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燕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山东中心支公司临邑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春燕于2016年6月7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春燕撤回诉讼请求。
审判员 蔡长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修凯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