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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1435号

刘华峰与马高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华峰,马高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刘华峰

被执行人:马高朋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0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肖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褚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