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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执字82号

张红超与七台河市鸿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字8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超,男,汉族,XX年4月9日出生,现住XX,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鸿利煤矿。法定代表人金福鹤,男,职务,矿长。本院在执行张红超与七台河市鸿利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劳仲案字(2015)第617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30752.98元,经查,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鸿利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七劳仲案字(2015)第61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张广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钟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