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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3091号

高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高某甲,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3091号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甲无法知道被告赵某的准确地址,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吕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