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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行初420号

周伟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公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7行初420号原告周伟。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邢铁军。原告周伟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强制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伟于同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其未交纳诉讼费用。经审查,原告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轶

审 判 员  刘 雅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振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