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民初2177号原告奚小风,男,汉族,个体,住扎赉特旗。被告何忠良,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
原告奚小风诉被告何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3340元及逾期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忠耐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小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忠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月20日,何忠良在奚小风处赊购价值3340元的地板砖,并出具欠据一枚,双方约定2015年1月20日还清,逾期按每月利率2分计算支付利息。奚小风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忠良于本判决生效即给付所欠原告奚小风地板砖款3340元;
二、被告何忠良向原告奚小风以334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1日始按每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同上项判决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何忠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忠 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孙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