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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320号

张倩与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倩,刘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320号

原告:张倩,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猛,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系原告提供)原告张倩诉被告刘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马万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倩于2016年6月6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张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张倩负担322.5元,本院减收322.5元。

审判员  马万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苗媛媛附(2016)皖1225民初232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