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执10号

李卫、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卫,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俊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县仕通路碧水山庄会所。

法定代表人:邓天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仲裁委员会2011年1月10日作出的(2010)桂仲案字第11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对未实现的赔偿债权重新立案,恢复该债权的执行。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

审判员  袁慎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巍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