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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绩执字第00507号

耿家辉、安徽省昌泰特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7-31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耿家辉,安徽省昌泰特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绩执字第00507号

申请执行人:耿家辉,男,1974年7月2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昌泰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金川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5711035。

法定代表人:王小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昌泰特钢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公司账户查询也无任何存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胡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