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114号被执行人朱胜,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关于朱胜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凤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朱胜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朱胜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二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胜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李 彪
审判员 叶忠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付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