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622号
申请执行人:李迟凤,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御海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260-2至268-7号首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冯以明。申请人李迟凤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御海轩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1215-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迟凤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御海轩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68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迟凤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御海轩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御海轩餐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冯以明,而本院已前往该法定代表人冯以明的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园48号701房调查,但并未发现该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市御海轩餐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260-2至268-7号调查,但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了,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御海轩餐饮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鉴于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于2016年6月1日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提供。
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6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荫亭
审 判 员 蒙 刚
代理
审判员 张法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何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