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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731号

徐威与鲍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威,鲍春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731号

申请执行人:徐威,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33岁,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鲍春雷,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36岁,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威与被执行人鲍春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苏玉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