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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执字第11665号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业如,杨贝贝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1665号

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

法定代表人:孟思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业如,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杨贝贝,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本院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业如,杨贝贝其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朝民(商)初字第3960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业如,杨贝贝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壹拾壹万贰仟肆佰贰拾捌元叁角陆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业如,杨贝贝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业如,杨贝贝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