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支 付 令(2016)内2221民督56号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王金山,男,36岁,身份证,蒙古族。被申请人王永建,男,39岁,身份证,蒙古族。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金山、王永建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金山、王永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布和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曹宝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