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234号

张付新与崔国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付新,崔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张付新,女,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崔国,男,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付新与崔国离婚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茌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4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国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