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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567号

金路货运零担服务部与金城江区腾达货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路货运零担服务部,金城江区腾达货运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567号原告金路货运零担服务部,经营场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收费站东南面(盛天物流城内6栋3号)。经营者李日田,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黄静,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金城江区腾达货运服务部,经营场所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收费站东南面(盛天物流城内6栋3号)。经营者覃忠问,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路货运零担服务部与被告金城江区腾达货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路货运零担服务部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路货运零担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金路货运零担服务部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韦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诗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