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栋,男,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雷,男,职员。
被执行人:张庆德,男,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冯屯镇薛店村。
被执行人:王红岑,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庆德之妻。
被执行人:杨兆风,女,汉族,干部,住茌平县新清华园12号楼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杨辉,女,汉族,工人,住址茌平县华信家属楼1号楼3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屈丽伟,女,汉族,教师,住茌平一中家属楼4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与张庆德、王红岑、杨兆风、杨辉、屈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5)茌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屈丽伟、杨辉的银行账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由屈丽伟每月从工资中的2500元、杨辉每月工资的8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及诉讼费用,优先偿还本金,直到偿还完毕为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当事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如当事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