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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38号

中国农业银行茌平县支行与张庆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张庆德,王红岑,杨兆风,杨辉,屈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栋,男,行长。委托代理人宋雷,男,职员。

被执行人:张庆德,男,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冯屯镇薛店村。

被执行人:王红岑,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庆德之妻。

被执行人:杨兆风,女,汉族,干部,住茌平县新清华园12号楼2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杨辉,女,汉族,工人,住址茌平县华信家属楼1号楼3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屈丽伟,女,汉族,教师,住茌平一中家属楼4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茌平支行与张庆德、王红岑、杨兆风、杨辉、屈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5)茌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屈丽伟、杨辉的银行账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由屈丽伟每月从工资中的2500元、杨辉每月工资的8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及诉讼费用,优先偿还本金,直到偿还完毕为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由当事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如当事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