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1101号之一被拘留人:楼碧云(330725196902154543)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行与杭州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碧云、楼永明(2016)浙0127执110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楼碧云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