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310号被执行人廖强,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永兴镇。关于廖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廖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廖强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廖强现正在监狱服刑,本案暂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并处罚金二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廖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李 彪
审判员 叶忠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付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