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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70号

郑仁健、刘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仁健,刘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70号申请执行人郑仁健。被执行人刘永。申请执行人郑仁健与被执行人刘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曹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