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70号申请执行人郑仁健。被执行人刘永。申请执行人郑仁健与被执行人刘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徐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曹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