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田国生,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宁玉峰,男,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宁建立,男,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朱海燕,女,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刘新国,女,住河北省申请执行人田国生与宁玉峰、宁建立、朱海燕、刘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743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银行存款并过付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