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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712号

田国生与宁玉峰、宁建立、朱海燕、刘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国生,宁玉峰,宁建立,朱海燕,刘新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田国生,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宁玉峰,男,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宁建立,男,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朱海燕,女,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刘新国,女,住河北省申请执行人田国生与宁玉峰、宁建立、朱海燕、刘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7430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银行存款并过付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