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463号之一原告长沙世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开区金星大道(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周业军,总经理。担保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科技食品工业基地(望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业军。被告王巧文。被告刘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世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巧文、刘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世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巧文、刘从林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世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告王巧文、刘从林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林
人民陪审员 朱新民
人民陪审员 李国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何昕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