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毛永亮,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凤莲,女,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毛永亮与李凤莲离婚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凤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晨光 微信公众号“”
毛永亮与李凤莲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毛永亮,男,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李凤莲,女,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毛永亮与李凤莲离婚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凤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