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885号

徐军祥与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军祥,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徐军祥,男,住所地:聊城市。

被执行人: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袁焕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军祥与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聊城市正得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过付款4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