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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570-2号

王涛德与潍坊永泽工贸有限公司、赵树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德,潍坊永泽工贸有限公司,赵树城,稽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570-2号

申请执行人:王涛德。

被执行人:潍坊永泽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赵树城。

被执行人:稽克峰。本院在执行王涛德与潍坊永泽工贸有限公司、赵树城、稽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则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