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9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包志孟,男,1989年12月2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秀石,女,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包志孟因与被上诉人王秀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志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包志孟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上诉人包志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巴雅尔
审判员 王丽华
审判员 石 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张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