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百盛金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水岸豪庭小区东88米。
法定代表人:郭岩,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热电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宗江,经理申请执行人茌平县百盛金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银一百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内容:过付土地一宗本案执行完毕
审判长 崔永涛
审判员 周 民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