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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2128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李华驼、王莉萍、孙成胜、赵小红、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李华驼,王莉萍,孙成胜,赵小红,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12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王大坤,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述贵,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驼,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王莉萍,女,1985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孙成胜,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赵小红,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胜,总经理。

被告: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竹内明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波,山东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李华驼、王莉萍、孙成胜、赵小红、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另一案正在审理中,故本案应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丁曲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