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12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王大坤,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述贵,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驼,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王莉萍,女,1985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孙成胜,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赵小红,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胜,总经理。
被告: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竹内明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波,山东诚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李华驼、王莉萍、孙成胜、赵小红、安徽中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另一案正在审理中,故本案应中止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丁曲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