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潘洪德,男,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第三人李岩龙,男,汉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潘洪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扎民初字第327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潘洪德应支付执行标的5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0元,执行费650.00元。申请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潘洪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秀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白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