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216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先颗。被执行人夏尧。被执行人周蓉,申请执行人李先颗与被执行人夏尧、周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03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先颗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夏尧、周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李先颗借款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利息95000元,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43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夏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蓉名下位于泉塘街道办事处东六线与漓江路交汇处东北角华天LOHO的门面正在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权利人李先颗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21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原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李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