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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993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立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9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立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2000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