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9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立超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2000元。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