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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249号

任世有与马峰、牛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世有,马峰,牛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任世有,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峰,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牛永胜,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58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任世有与马峰、牛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马峰、牛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马峰向申请人任世有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由被执行人马峰、牛永胜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执行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逐步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