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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0002号

张某某、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00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于开庭之日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包金平

审 判 员  张丽云

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