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00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于开庭之日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包金平
审 判 员 张丽云
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某、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00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于开庭之日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包金平
审 判 员 张丽云
人民陪审员 豆严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