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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661号

张山申请执行吴海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山,吴海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张山,男,住所地扎旗音镇。被执行人吴海泉,地址扎旗音镇。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的张山申请执行吴海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海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山案款3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执行费4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供了给付申请人的代理人陈洪莲(系申请人的妻子)还款收到证,经本院多次查找申请人张山的下落,及电话都未能联系到申请人张山,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找到申请人时再次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锦涛

审判员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