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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000号

山东振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刘自栋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振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刘自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000号原告山东振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洪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自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振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自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振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XX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