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8民初202号

叶高拜与木垒县照壁山乡阿拉苏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阿拉苏村委会)、木垒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木垒县驾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叶高拜,木垒县照壁山乡阿拉苏村村民委员会,木垒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28民初202号

原告:叶高拜,男,哈萨克族,1954年7月1日出生。

被告:木垒县照壁山乡阿拉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玉中,系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

被告:木垒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再双,系该校校长。住所地:木垒县长乐东路***号。

原告叶高拜诉被告木垒县照壁山乡阿拉苏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阿拉苏村委会)、木垒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木垒县驾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高拜、被告木垒县照壁山乡阿拉苏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玉中、木垒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杨再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高拜诉称:1999年4月6日,在木垒县照壁山乡阿拉苏村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承包土地40亩,其中7.2亩从木巴公路南边耕地中划分。跟村委会签订了30年承包合同,并一直在这块土地上耕种。2013年7月,被告木垒县阿拉苏村村委会未经我同意,将7.2亩土地以每亩19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木垒县驾校,使用于建设工程。被告木垒县驾校发放别人的征用补贴款,而我的却说被村委会拿走了,我去找村委会,村委会说因为当时工作失误,在填土地档案时我所承包的7.2亩地的四至界限书写错误,在调查清楚之前木垒县驾校已经在这块地上建盖工程,木垒县驾校未支付该补偿款,该款应当由木垒县驾校支付。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互相推诿,无奈,起诉法院要求:1、二被告返还我长期承包的7.2亩土的征用补贴款140400元(195007.2亩);2、自2013年9月起至还清此款为目按银行年终最高24‰的利息;3、赔偿因本纠纷引起的误工费1500元;4、赔偿交通费300元;5、本案的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2、3、4项诉讼请求。

被告木垒县村委会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第一次补偿时因为我们村委会的台帐上记录的不清楚,所以没有确认,第二次是因为挂职领导对村上情况不太熟悉,也没有确认,到现在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对原告的这块地进行确认,该地确为被告驾校置换后所占用的土地。驾校未将这块置换土地补偿款支付完,所以该补偿款应当由被告驾校支付。

被告木垒县驾校辩称:我现在占用的这块地,是2013年与政府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我将自己拉于木垒县长乐东路原木垒县驾校土地与现在位于木垒县照壁山乡阿拉苏村南侧15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政府将该地征收,我将补偿款打入乡政府,由乡政府将该款交给村民,当时说好的是150亩,但我现在实际占用的是70亩,其余亩数未确定,我支付的两批补偿款中都没有原告,我现在要求政府将该地确定后,我才能支付该补偿款。原告叶高拜针对自己的诉请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份、阿拉苏村委会证明1份及原阿拉苏村书记巨马汗、度开西、阿布多西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我的7.2亩地在被告驾校占用的土地范围之内。经质证,被告阿拉苏村委会认可该组证据,被告驾校认可该组证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阿拉苏村委会针对自己反驳理由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村委会证明1份,证实,经过我们村委会召开村民全体大会,证实原告的7.2亩地确实在驾校占用的那块土地范围内,因此才出具该证明。经质证,原告认可,被告驾校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木垒县驾校针对自己反驳理由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2、与阿拉苏村委会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证明那块地是通过置换所得,但该置换后的土地未交付完以及该置换协议中约定了置换补偿标准。经质证,原告认可该组证据,并陈述本人的土地属于耕地,不是草场。被告村委会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被告木垒县驾校与木垒县壁山乡阿拉苏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补偿标准,耕地每亩为19500元,草场每亩为888元。2013年12月24日,被告木垒县驾校与木垒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置换协议,该协议约定将被告木垒县驾校原址位于木垒县长乐东路原木垒县驾校土地面积为7114.7平方米与位于照壁山乡阿拉苏村S303线南侧15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所置换的150亩土地由国土资源局负责报批征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补偿相关费用由木垒县驾校支付。该补偿款经乡政府公示,被告驾校支付二批次的补偿款。因原告耕地在村委会台帐中四至界线不清楚,故未确认原告的土地在该征收的范围内,后原告多次找村、乡、县三级政府,2014年11月11日被告木垒县阿拉苏村委会确认原告叶高拜7.2亩耕地确属被告驾校所征用土地范围内。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应当由谁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木垒县驾校与木垒县阿拉苏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与木垒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木垒县驾校将该校址由原位于木垒县长乐东路原木垒县驾校搬迁至位于木垒县照壁山乡阿拉苏村S303线南侧,并已支付两批补偿款,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原告因村委会的工作失误造成该土地没有确认,补偿款未能享受,后经阿拉苏村委会确认,原告的7.2亩耕地确在被告驾校占用的土地范围之内,被告驾校亦认可,故被告驾校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7.2亩耕地的补偿款即:140400元(195007.2亩)。

被告驾校辩称与国土资源局置换的150亩地国土资源局未交付完,国土资源局交付后,再进行补偿的理由,

本院认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故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木垒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高拜7.2亩土地补偿款1404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木垒县照壁山乡阿拉苏村村民委员会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4元,由被告木垒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 尔 肯

审 判 员 恽 乃 武

人民陪审员 吐尔逊古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