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4执685-1号

五常市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席东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常市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席东辉,李洪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685-1号申请执行人五常市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建设大街36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行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刘国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席东辉,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李洪坤,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五常市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席东辉、李洪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商初字第1540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延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