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585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
原告姜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牟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