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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585号

姜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585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

原告姜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牟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英 关注公众号“”